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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老师面对熊孩子 都有哪些办法?

2021-03-25 10:17:13    来源:北京青年报

“熊孩子”在学校不守规矩,老师该不该举起手中的“戒尺”?在惩戒学生的时候又该如何把握尺度?年来,因教育惩戒权问题导致家校冲突以致老师“不敢管也不愿管”的现象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为教师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并且厘清了惩戒与体罚之间的界限,划定了7条红线,以防止实践中对教育惩戒权的滥用。

放眼全球,各国关于教育惩戒权的实践由来已久,许多国家都赋予教师适度、合理的惩戒权,并且制定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流程以确保有温度、有尺度地执行惩戒。本版特约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亚洲不同国家的作者,介绍各国在教育惩戒权上各具特色的做法,这些他山之石,或可帮助我们更好地探讨和理解教育的本质。

无规矩不成方圆,好的老师应该严慈同体、恩威并施,好的教育也应该宽严并济、奖惩分明。鼓励与惩戒,是教育的AB面,最终目的其实都是为了在温暖和关爱中帮助孩子反思错误,成长为更好的自己。

英国

执行惩戒权是基于合约

◎李爽

伦敦中学老师眼中的不良行为清单:吸,说脏话,殴打,亲吻,偷窃,不做功课,作弊,逃学,霸凌……

詹姆斯·维尔汀回忆1981年1月自己刚担任克莱尔学校校长的第一个月时,曾被英国私立学校委员会检查,当时监察员将一张宣传学校藤条供应商的传单交给他并明确表示体罚所用的藤条不能使用温室中的竹子,必须购买专业产品;监察员还要求学校的规章制度须包括《体罚手册》。尽管如此,之后的3年里,本人反对体罚的维尔汀先生一直致力于指导他的老师们尽量用每周增加拼写和家庭作业来代替体罚,因为他的父母从来就没有体罚过他。

其实,英国私立学校的体罚传统既有宗教原因,也有历史由来。就像在笔者新作《成就孩子》里描述的那样:“不无讽刺的是,因为军队的传统和为国效忠的需求,传统寄宿男校惯于极为严苛地训练自己的学生,甚至英国学校的鞭刑体罚到20世纪90年代才彻底立法废止。也因此,就像伊夫林·沃在《衰落与瓦解》里形容的”从英国私立学校毕业的人在监狱里都会感觉像在家一样“。也因此,”他们看不见任何社会不公或者霸凌,不能体会别人的想法,因为他们从小就生长在充满不公、霸凌以及极端自我的私立学校里“”脱离那种在学校里服役般的生活,社会对他们成了一个为所欲为的游乐场“。”

到1986年,英格兰《教育法》取消了体罚,但教会学校以宗教原因继续保持传统的体罚,直到1998年,保留这种俗的少数英格兰和威尔士私立学校才宣布体罚是非法的。苏格兰私立学校于2000年禁止体罚,北爱尔兰则到了2003年才禁止。不过,苏格兰学校禁止体罚的立法直到2020年才生效,儿童与成年人一样受到免受殴打的法律保护。类似的体罚禁令也将于2022年在威尔士生效。

因为这样的历史影响,2015年的调查发现,英国七成到八成的父母在孩子3岁到7岁之间使用过体罚的手段。社会学家的结论是:体罚带来的负面影响要远大于正面影响。

取消了体罚,那标榜以儿童为中心作为教育理念的英国,现在如何管教不守规矩的熊孩子?按照政府网页的介绍,英国允许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英国文化教育协会列举了伦敦中学老师眼中的不良行为清单:吸,说脏话,殴打,亲吻,偷窃,不做功课,作弊,逃学,给老师或其他学生起不好听的外号(霸凌),上课不听讲或者不专心,在学校穿不合适的衣服(比如有的私立女校曾要求衬衣只能敞开一颗纽扣,裙边到膝盖的距离不能大于3厘米。有的学校要求不能穿拖鞋)。

对于以上的不良行为,学校可以按照校规进行惩戒。具体包括:

◎私下的面对面口头警告

◎给家长写信,告知事由

◎停课甚至取消学籍(某女校曾开除过一个在厕所抽的15岁女生,因为她既没到法定吸年龄,又违背了不能吸的校规)

◎没收不适合学校使用的东西,例如手机或MP3播放器

◎课后留校,在放学后被单独留下30分钟到一小时,给额外的作业(比如学生可能被要求在这段时间内写为什么要遵守纪律的小论文)

根据学生的暴力行为或者其他情况,特定条件下,学校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合理的力量来控制和约束学生,比如用手臂将学生带离教室。

当然,对以上这些惩戒办法也是有限制的,比如处罚决定必须由学校工作人员或校长授权的工作人员做出;惩戒不得违反任何其他法律(例如歧视),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合理。

在英国执行惩戒权的基础其实是基于合约。孩子入校之前,英国家长都会收到一本或者数页学校的校规解释,同时附有签名处。换句话说,这是一份合约书,是一份解释学校纪律和规定的合同,其中列出了学生在放学前以及在上课期间的行为准则。家长必须签署此文件并同意遵守学校的规定,为孩子的行为负责,并尊重学校为维护校规校纪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英式中小学教育迄今被称为快乐教育,是因为经历过历史上体罚的惨痛教训,而现在英式教育大反转,笃信与体罚相比,接纳和鼓励孩子,跟他们进行关于价值观的讨论,树立积极的榜样,着重培养健全人格,这些才是更卓有成效的教育途径。建立有效的交流环境,矫正各种非暴力行为,充分尊重学生,让他们参与学校事务(例如讨论校规班规和制定教育目标)并做出决定等等,都行之有效,而学生自治更可以成为减少课堂破坏行为的有效替代方法。

也许是在英国时间太久了,所以即使是“惩戒规则”给了老师和学校必要的权力,但笔者仍认为,接纳与讨论、参与和自治,更是现代教育所需要的。

新西兰

各学校行为准则由校董会拍板

◎袁玮

如果停学无法改变学生的危害行为,经校董会同意,在再次劝导无果的情况下还可以建议学生家长为学生转学,这应该是学校级别的最严惩戒了

新西兰的中小学教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为“全球中小学最佳典范”之一,“等”和“个化学”是新西兰教育精神的核心,老师会尊重每个孩子的不同发展节奏,用鼓励替代惩戒;老师和家长体罚孩子在新西兰则是被零容忍的,这些都在国家相关法律、中小学的组织架构和教学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989年新西兰《教育法》139A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禁止任何以纠正或惩罚为目的的体罚,包括殴打、禁闭、向学生扔东西等,即使没有对学生造成物理上的伤害也视同违法,如果造成伤害,家长在拿到医生的证明后可以对老师进行起诉。2007年5月15日,新西兰议会以113票对8票的压倒多数修正了《反体罚法》,再次明确了“以管教孩子为目的使用暴力同样是不合法的”,赋予了儿童与成人一样不受袭击的司法地位。通俗一点讲就是,在新西兰,老师和家长打孩子都是犯法的。

新西兰中小学的组织架构也充分体现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所有公立学校和公私合营学校都设有学校董事会(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真正的权力机构,具有政府公共法人地位,负责学校管理并对政府负责。校长则必须向校董会汇报并负责,其职责类似一个公司的CEO.校董会通常由3到7位获选家长代表、校长和一名学校员工组成,若有9年级以上的学生,则需要增加一名学生代表。从校董会的组成可以看出学生家长的比例为最高,确保了学生在学校的权益处于首位。校董会每三年选一次,除了校长外,家长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都须经过公开的民主选举产生。可见,家长和学生是学校管理的主导,对校长和学校其他教职员工拥有监督的权利,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共同为学生和学校的发展负责,在学校组织架构和管理层面上为学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1989年以来,新西兰先后修订和颁布了《教育法》《教师聘用条例》《教职员公约》等法规,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界定,也在一定范围内赋予老师必要的权力。《教育法》第14条规定,校长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时给予学生停学的处分:学生出现严重不当行为或有持续危害其他在校学生安全的行为。同时此条例也规范了停学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停学时长在一个学期中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一年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新西兰中小学一年4个学期),但如果家长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学生停学,校长则必须让学生回到学校。2020年我儿子所在学校的一名9年级男生,无故破坏男厕所,至厕所墙壁形成一个大的破洞。经过校长的教育和劝导以及与家长协商,校董会同意给予该男生停学两天的处分。如果停学无法改变学生的危害行为,经校董会同意,在再次劝导无果的情况下还可以建议学生家长为学生转学,这应该是学校能做出的最高级别的惩戒了。

此外,在新西兰,禁止教师用侮辱言语和行为对待和贬低学生,包括老师让学生在班级其他同学面前长时间站立,或把胳膊长时间放在头上,或让学生公开道歉,都被判定为违反1990年《权力法案》。

新西兰中小学有权制定适合本学校正常运行和学生发展的各项条例,条例具有法律效应且必须经由校董会提出和通过,并遵循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章程、国家教育准则以及一般法律法规,包括1971年《种族关系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教育法》、1990年《权力法案》和1993年《人权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各学校制定的行为准则可以有所不同。例如,小学1-6年级期间很少有家庭作业,即使有作业,如果孩子没有完成是不会受到任何批评的;初中7、8年级和高中9-13年级开始有家庭作业,如果孩子没有完成作业,老师会发邮件及时与家长沟通,主要是为了督促以及了解学生是否存在困难,学生可以跟老师解释,但不会受到老师语言上的指责。在小学,经常会有一些特别淘气、经常扰乱课堂秩序的孩子,学校会额外安排一位助教老师帮助授课老师维持纪律,这样不至于影响其他孩子的学。学生如出现较严重的问题,如打架、霸凌、偷窃、携带危险物品等,对于小学生而言,学校会及时与家长沟通,多以教育和劝导为主,停学的处分几率很低。对于高中的学生,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停学处分的几率则大大提高。目前我的大儿子在奥克兰一所拥有150年历史的男子高中就读,我很少催促他不要迟到,因为学校规定如果一个学期学生迟到超过3次,就要在学校礼堂静坐两小时。

有人说新西兰的中小学教育是“快乐教育”,就像我每次给孩子开一对一家长会时,老师只问我两类问题:1.孩子回家开心吗?他喜欢来上学吗?2.你觉得我能给孩子什么帮助?学校的作用是帮助每一个孩子去发现并成为更好的自己,持续的鼓励才是最好的态度。

挪威

《秩序规则》取代了桦树枝

◎李树波

明确的《秩序规则》框架既能保障所有学生的学权利,也能保护孩子们不受学校体制内滥用惩戒权的戕害

奥斯陆城市档案馆里能找到各种奇怪的文档,比如博特洛卡学校的《惩罚手册》:1902年,8岁的小克里斯蒂安被教师玛格利特·蒙特用树枝打了五下。这种记录之所以存在并非因为学校事无巨细繁文累牍,而是法律要求老师这么做。1889年,挪威通过了一条法律,对学生的体罚都要记录在册。从那以后,对学生的体罚就显著减少,毕竟形诸文字后一切就更需要郑重考量——小克里斯蒂安挨打的由头是盗窃。另一方面,揪头发、揪耳朵等惩罚增加了,因为老师们普遍认为这些是小小教训,还没到记录在案的程度。

相较一般体罚用具如教鞭、尺子,博特洛卡学校里用的树枝就比较“人”。树枝特指桦树枝,轻软细长,而且由即将挨罚的孩子自己去外面弄一截回来,虽然屈辱但是也保证了不至于太痛。

大部分挪威人看到“掌刑”老师的名字都会大吃一惊——这位玛格利特·蒙特几乎是挪威儿歌的同义词,她创作了大量儿童诗,配上民谣曲调,传唱极广。每个挪威孩子过生日时唱起的《生日歌》就是她写的。她居然也打小孩?其实执教鞭生涯在她歌曲里打下的烙印从名字就能听出来:《不,不,小男孩,不能这样做》;还有用小孩的口吻自我提醒:“我不尖叫,我不生气我不闹”“我在外面说谢谢,我在家里说谢谢,我永远记得说谢谢”,这种“教养歌”是当时的儿歌主流。

1936年,挪威学校彻底告别了桦树枝。这一年挪威立法禁止对学生体罚,成为世界第二;世界上最早禁止体罚的是1934年立法的芬兰。

没有体罚,学校怎样约束学生们的不良行为呢?有《秩序规则》。

根据挪威《教育法》,每个行政区都要制定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秩序规则》,以保证学校内的正常教学、互信互敬、自由发展和宽容多元。规则的统一框架是教育部定的,每三年修订一次,主要包括宗旨、适用范围、学生权益、学生责任、秩序、行为、惩戒、个案处理和施行等九部分;具体内容则由行政区教育部门制定,草案要发给各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们征求意见。

根据《秩序规则》,学校的训导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只在上课时间内,不能延伸到课间休息时间。比如不能禁止学生把手机带到学校,如果学生上课用手机影响到听课甚至课堂秩序,老师也只能在上课时没收。有老师无可奈何之下用了软办法,写信呼吁家长最好别让孩子带手机上学,如果因为要买票或和家里保持联系必须带手机的,上课前就要把手机放进教室的“手机保险箱”里,下课取回。但是,如果学生不愿上交,老师也不能强收——那样就成为“没收”,属于惩戒了。只要有一个孩子不愿意,其他自觉的小孩未免觉得不公,很快“手机保险箱”就会寿终正寝了。

不过霸凌问题不受这个规定限制——在课余时间甚至网络上,校方对霸凌都有责任随时出手阻止。

《秩序规则》里的学生责任、秩序、行为各节则规定了学生应尽的各种义务,比如按时到校、带好学用品、不能早退之类。如果违反秩序,老师就可以采取一些行动了。但暴脾气的人在挪威当不了老师,因为能用的手段真不多:不能骂,不能罚站,不能讽刺,不能用《秩序规则》里没有规定的惩戒方法。可以做的只有:

没收学生的相关物品;请学生在这节课期间离开教室;放学后留堂谈话——但是留堂也不能强迫,如果学生不愿意,那也只能让其离开,尤其在某些交通不便利的地方,放学后留学生谈话就更不可行;给学生家长打电话;约学生家长来谈话。

校长的权力稍微大一点,可以决定学生是否要停课,但也要预先知会家长,一般是通知家长来把孩子领回去。情节严重的则可能停课停学时间更长,但是这必须是在学生屡次违反规定,采取其他方法也不奏效的前提下。

如果学校、家长都已经束手无策,那就要优先保证其他同学正常学,转校就会被提上议事日程。我家孩子刚上小学时,我有时去学校送东西,会看到他们班上一个男孩坐在大厅里,有一个耐心的男老师陪着他。又有几次,非放学时间经过学校,看到这孩子的父亲拉着他的手从学校出来。我想这孩子可能有某种发育障碍,最后他转学走了。

其实,对表现出行为问题的学生,学校会在得到家长许可后去寻求儿童心理服务中心的服务,一个由医生、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组成的团队会来给孩子做诊断,看看有没有多动症、阅读困难等等发育障碍,然后制定对策:程度轻微的由老师根据需要提供额外帮助;程度严重的就配备特殊教育老师来单独教这一个学生,这些孩子的家长也会在家长会上和大家介绍孩子情况,希望大家多多包涵。

小学生课堂也绝非风浪静。我孩子的班上有一个患多动症需要长期吃药的,经常情绪爆发;还有一个有情绪管理问题的孩子,愤怒时会举起凳子扔出去,有一次还砸到同学的脑袋。学校的对策则是增加职位建立了“校园环境团队”,致力于减少校园内冲突,改善虽不是立竿见影,但是循序渐进而扎实。

砸坏物品等破坏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和家长赔偿;更严重的刑事案件,学校可以报警,让警察来接手处理。

由此可见,学生大部分行为问题或要依靠专业团队的诊断并界定问题根源,或要投入大量人力资源去解决问题。曾经这些都寄托在一根小小桦树枝身上,希望通过皮肉之苦让孩子自己学会服从,学会别添乱。可见前人之痴心妄想,也可知恐惧造成的心理扭曲是多么普遍。明确的《秩序规则》框架既能保障所有学生的学权利,也能保护孩子们不受学校体制内滥用惩戒权的戕害。

日本

《教育法》对体罚和惩戒有严格区分

◎田芳

文部科学省还明示了惩戒方式的模范样本:如果学生在三次警告后仍无悔改之意,老师方可以怒制人

10年前曾有一个新闻,熊本县一个小学二年级的男孩踢了另一个孩子,然后从背后踢了一个警告他的老师。愤怒的老师抓住孩子的领口,把他推到墙边,说:“以后别再这么做了!”对于老师的训斥行为,孩子的监护人以孩子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为理由提出诉讼,要求市政府赔偿。此案一直告到最高法院,最终裁定这不是“体罚”。

“我怒气上涌,把学生骂了一顿,非常抱歉。”“不,这不是您的错,是我孩子不对。我很抱歉,他竟然踢他的老师。”本该以家长和老师之间这样的对话来结束的一件事,最后却变成了对簿公堂。对老师来说,如何有分寸地处理好和不听话学生的关系,如何用温和恳切的态度教导好顽劣的学生,这在当代日本是一个敏感又棘手的问题。

发生在熊本县老师身上的事,随时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老师的身上。所以,日本《教育法》对“体罚”和“惩戒”进行了严格的概念区分。

对体罚的定义如下:体罚就是超出合理行使惩戒权的范围,使用武力伤害学生的身体,或给学生造成身体上的痛苦。(东京高等法院198l年)

根据江森一郎的《体罚的社会史》,江户时代(1603-1868年)的学校几乎不存在体罚。日本比大多数西方国家更早立法禁止体罚,早在明治12年(1879年)颁布的《教育令》第46条中已明确规定:“所有学校都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殴打、捆绑。”

1947年颁布了禁止体罚的法律——《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校长和教师在认为出于必要的教育目的时,可按照文部科学大臣的规定对学生采取惩戒手段,但是不得实施体罚”。

对体罚的限制,给老师的正常教学其实带来了困扰:把吵闹的熊孩子逐出课堂算不算体罚?让背不出课文的学生站立反省算不算体罚?我有一个在日本念研究生时的学姐,现在东京某中学担任教学工作,她曾经跟我抱怨说,现在的孩子不好教啊,就连言重一些,都有可能导致被家长追责,如果在气头上拍了不听课孩子的肩膀,那么第二天自己的名字就有可能见报。

出于对教育方和受教育方的双向保护,文部科学省根据2007年1月召开的教育再生会议报告,具体界定了惩戒和体罚,以下几项属于惩戒,不算体罚。1.下课后让学生留在教室;2.上课时罚站;3.罚多做作业和打扫教室;4.罚多做值日;5.大声训斥上课时离开座位的学生,让他们回座位坐好。

另外,上述会议之后颁布的《关于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指导意见(通知)》对惩戒行为还有补充说明:第一、不得以上课迟到、扰乱课堂纪律为理由,不让学生进教室或将其赶出教室;对学生不进行指导、放任不管的行为,不能作为惩戒手段。但是,对学生进行了上述处理之后,如果另外安排时间为学生补讲的话,可视为正当的惩戒措施。

第二、如果学生在教室大吵大闹妨碍教学,影响到其他学生的学,为维护课堂秩序,请该学生离开教室不被看作是惩戒措施,而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措施。

日本大多数学校都主张在采取惩戒行为之前,引导、教育学生才是根本。对经过指导仍无改善的学生,再采取惩戒措施。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孩子的认识,应避免大量使用惩戒手段。

文部科学省还明示了惩戒方式的模范样本:如果学生在三次警告后仍无悔改之意,老师方可以怒制人。如果学生连续三次忘写作业,老师可以让学生留在学校抄写两页汉字。如果有学生连续三天逃避做值日,可以罚该学生给走廊擦两个来回地板,但要注意不要罚得太重,否则会被视为体罚。

对超出了惩戒范围、被认定有体罚行为的老师也有严格的追责制度:1.刑事责任:老师可被指控犯有伤害罪(《刑法》第204条)或攻击罪(《刑法》第208条)。2.民事责任:对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老师,可以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民法》第709条)。此外,不仅是老师,校长和当地公共团体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3.行政责任:老师如果违反了禁止破坏教师公信度的规定,会受到惩戒处分,而校长作为监督者,也要被追责。(《地方公务员法》第33条)。

为什么日本学校要如此警惕惩戒行为中混入体罚行为?简单归纳其原因如下:首先,体罚不可能培养学生正常的道德观;其次,体罚有助长学生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倾向;第三,体罚可能会反向导致校园霸凌和暴力行为。

其实,老师的严格不是仅仅依仗惩戒表现出来的,惩戒应该作为老师的最后手段,是下下策。西日本新闻报道的一位老师就很让人感动:49岁的伊藤诚是北九州市八幡东区九州国际大学高中的老师,是出了名的不会笑的老师。在过去的18年里,他一直坚持在学生面前不松弛面部表情。起因是在一次毕业典礼上,一个未能考上志愿学校的男生说了一句让他刻骨铭心的话:如果老师再严格一点,我可能就被录取了。第二年,他发誓在自己和学生之间划一道分界线:即使是学生们逗乐开玩笑,他也从来不笑。他妻子说,只要一出门,他就会变得面无表情。

伊藤诚知道老师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如果他咆哮大喊,学生们会听他的,但如果学生们不是打心眼儿里服气,就没有起到教育的作用。他给班级定下了三年不迟到、不旷课的目标,每天跑10公里健身。他自己从来没有因为感冒而耽误过一天的课时,考试期间,他还利用周末时间帮助学生学。他的诚意传达给了学生,越来越多的人想上他的课,他成为了以考取重点大学为目标的尖子生班最年轻的班主任。只有在毕业典礼上,他才会摘下“无表情的面具”。当他第一次对学生微笑时,“大多数学生都会愣住”,还有的学生在看到老师的笑容时,流下了眼泪。

时代需求的是像伊藤诚这样不怒自威,对学生以情动之,以德辅之,以理服之的老师。因电视剧而家喻户晓,被誉为日本“国民教师”的金八先生,在20世纪70年代拍摄的第二季剧情中有体罚学生的行为,我的日本朋友说,放在今天,金八老师会因为这一个举动而毁掉教师生涯。

加拿大

隔离、关禁闭、停学和开除是渐进式惩戒四部曲

◎方也

老师或者心理辅导老师的事后沟通是惩戒的必要组成部分

加拿大没有设立国家教育部,教育惩戒权由各省和地区自主规定,不过内容大同小异。

加拿大的学校里是绝对不允许体罚的,但是加拿大刑法第43条规定,学校教师、家长或监护人可以对年龄2岁到12岁的儿童使用适度体罚。体罚的方式是打孩子的屁股,而且只允许用手打,打屁股时必须五指分开,不能打出任何印记或瘀伤。

但是,加拿大教育界对刑法的“打屁股”规定一直充满了争议。1971年多伦多教育局率先废除了学校体罚权,然后,在上个世纪90年代,其他各省也纷纷修改其教育法,禁止体罚学生。

关于学校体罚权的最终规定是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的——根据2004年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在校园内,教师可以合理地使用武力将学生带离教室或确保其遵守指示,比如把学生拉出课堂或将打架的学生们拉开等,但不准出手打学生。

和大多数欧美国家一样,加拿大学校的惩戒权主要包括:隔离(Time-out)、关禁闭(Detention)、停学(Suspension)和开除(Expulsion)。安大略省是加拿大人口最多的省,也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通过安省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原则,可以让我们对加拿大学校的教育惩戒权有个大致了解。

隔离是安省小学最普遍使用的惩戒手段,让孩子在教室的角落里独自静坐,或者在教室外一个人呆着,时间为几分钟、半小时或者更多;关禁闭是让学生独自呆在一个房间里,时间比隔离要长一些。

无论是隔离还是关禁闭,主要是针对学生轻微的违反纪律行为,目的是让孩子离开集体冷静反省,具体实施尺度由每个老师灵活掌握。

停学是指让学生暂时不能到学校上课和参加学校活动,但只有校长才可以做出停学的决定,时间长度从1天到20天不等。导致停学的违规行为如下:

◎扬言要对另一个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拥有酒精,大麻或非法药物

◎受酒精或大麻的影响

◎咒骂老师或任何有权威的人

◎实施破坏行为,对学校财产造成损害

◎欺凌,包括网络欺凌

◎校董事会界定的任何其他行为

最严厉的惩戒是开除,由校长向学校董事会建议,最后由校董事会决定。下列行为会导致开除:

◎拥有武器,包括枪支

◎使用武器威胁他人或者造成身体伤害

◎对他人实施人身攻击,造成身体伤害,需要医生治疗

◎实施侵犯

◎贩运武器或非法毒品

◎抢劫

◎给其他未成年人喝酒或大麻

◎欺凌——该学生在学校的存在对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因偏见、歧视或仇恨对他人造成伤害

◎校董事会界定的任何其他行为

安省学校致力于和学生建立一种温暖和信任的关系,惩戒的目的不是让孩子难堪或者痛苦,而是让孩子认识到错误,给予改进机会,帮助孩子积极进步,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因此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实施有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保护孩子的自尊心。安省法律规定,老师必须尊重孩子,不能在口头上侮辱或者贬低学生。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孩子,老师会提醒几次后,再对孩子实施隔离或者关禁闭,但在整个过程中,老师不会当众责备或者羞辱孩子。

其次,渐进式惩戒。学校对学生做出停学或者开除决定之前,要考虑渐进式惩戒原则,不仅要考虑学生个人情况(包括学生年龄、一贯表现等)、不良行为的严重和行为对学校氛围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到文化、种族、宗教、残疾、别和取向等特殊情况。总之学校会尽力保证采取最适当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最佳教育效果。

第三,提供心理和学术支持。老师或者心理辅导老师的事后沟通是惩戒的必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让孩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质;另一方面通过了解孩子行为背后的原因,为孩子进行心理建设,并提供学和生活上的帮助。

安省法律对停学学生的学术支持也有详细规定:给停课1到5个工作日的学生提供学校的家庭作业包;给停课6至10个工作日的学生提供学术课程;给停课11至20个工作日的学生提供学术和非学术课程,非学术课程包括愤怒管理、药物滥用咨询或生活技能训练。

荷兰

应用软件可谓了解惩戒动态的神器

◎李婷婷

除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课外,通常可采取留校或者学校劳动的方式进行惩戒,但惩戒之前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与家长协商

在荷兰有着相当严格的法律约束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同时也有非常细致的指导条例。

首先要看是否有刑事违法行为,如果有这种情况发生,就必须由学校管理部门或受害人进行报案处理。而对于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不良行为,荷兰教师是否给予惩戒处理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伤害程度有多大;其二,是否有财产损坏,损失有多严重。惩戒的办法除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课外,通常可采取留校或者学校劳动的方式进行惩戒。对中学生来说,撰写一篇与自己违反某项规定有关内容的论文,有时也是一种惩戒办法。但是,采取所有的惩戒处理办法之前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与家长协商。对于小学生,教师会视情况的紧急程度以电话或邮件的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值得一提的是,荷兰的所有中学都使用一个名叫“Magister”的应用软件,这个软件可谓管理自家孩子的神器,家长可以实时掌握孩子在学校的所有情况,包括课程安排、考试分数、到校情况等等。当然,学生的不良行为以及老师对其进行惩戒的状况也会第一时间通过这个软件通知到家长。家长有异议时,可以立即与学校取得联系,交换意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母亲说,她17岁的儿子在中学里成绩十分优异,却相当调皮捣蛋。在Magister软件上她常常能看到孩子因为捣蛋被老师要求放学后留校或者被责罚打扫卫生。这位母亲说,在对惩戒没有异议的时候,默认即可,但有时候也必须就事件背后的原因与老师进行讨论,比如学生之间出现了歧视、侮辱的言论或行为。这样的情况下,她一定会要求老师弄清事情的真正原因,老师一般也会与家长协商解决的办法。

Mike De Koster告诉笔者,他在中学时,受到的惩罚通常是放学后留校到校门关闭为止才能回家。多数原因是话太多,扰乱课堂秩序。再比如笔者10岁的儿子在学校与人发生冲突,老师会让双方放学后留校进行教育。小学老师Mark表示,小学生需要惩戒的可能不大,通常情况下是因为同学间的矛盾引起纠纷,情节相对严重的,会被课后留校教育。如果有更加严重的行为,则应由家长进行处理。

荷兰的每一所中小学都配有一名心理教育老师。他(她)是一名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不良行为发生后都由这位老师对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和指导,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惩戒的可行均在评估范围内。对于不适合惩戒的学生及其特殊情况,心理老师会有针对的谈话指导。华裔母亲钮女士说,她的孩子在小学高年级时总在课堂上扰乱课堂秩序且屡次发生,心理老师通过交谈与智力测试后发现孩子属于高智商学生,课堂中所学的内容让他觉得乏味无趣,因此惩戒在这个时候就变得没有太大意义。学校因此专门为孩子聘请了两位中学老师,设置与他的智商相匹配的课程并单独给他上课,效果非常不错。而有些心理有严重问题的学生,将通过正规程序被转送至更专业的儿童与青少年心理治疗部门。这一套评估与后续转移的程序在政府教育系统里有非常规范的操作流程,费用也是由政府承担。

当然,荷兰学校管理部门以及教师对于熊孩子的容忍度与东方文化不尽相同。比如在荷兰的小学,课堂自由度很大,动手制作与主题讨论是上课的主要形式,学生们在课堂随意走动、发言很常见,各抒己见、标新立异便成了主流,课堂秩序的概念因此另有标尺。而对于中学生,行为规范则相对更加严格,尤其对于不同种族、肤色、格以及取向的学生有歧视行为并导致矛盾冲突时,教师不再有处理权和惩戒权利,报警则是必须的,因为荷兰宪法第一条就是“禁止歧视”。

适当的惩戒是必要的教育手段,但总的来说,荷兰中小学教育仍然以谈话教育的形式为主,进行正面、积极的引导,体罚或言语侮辱是绝不能容忍的。

德国

关于惩戒,巴伐利亚州教育局有四条原则

◎考拉博士

老师用黄牌作为警告,再犯就发红牌,要抄写一段短短的课堂规则,大意是“我要遵守……”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3月1日刚生效,国内朋友就发了几份相关的新闻报道给我。我仔细读了两遍,开始思考两个儿子在德国中小学里是否被惩戒过,发现自己毫无印象。德国中小学里的惩戒措施是如何规定的呢?

小儿子努努目前正在读五年级,在德国是中学第一年。他说以前读小学的时候,有一名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同学经常被批评,后来被换了位置,老师安排他自己一个人坐,没有同桌,以便减少他跟人聊天的机会。努努自己也偶尔在课堂里讲小话,有一次被老师点名,收到了一张黄牌。在努努的班级里,老师用黄牌作为警告,再犯就发红牌,要抄写一段短短的课堂规则,大意是“我要遵守……”然后带回家给家长签字。

努努隐约记得,小学期间最严重的违规,是有名同学对另一名同学扔石头,肇事者被施以停学三天的处罚。

2020年秋天上中学以后,受疫情影响,努努一共也没去学校上过几次课。去年年底,在放寒假之前,我给每位老师写了邮件,询问努努该学期的学情况和表现。数学老师在回复中提及努努上课有时会有讲小话的情况,希望我跟孩子谈一谈,帮助他改进。其他老师没有任何抱怨,全是正面的反馈。

努努在学校里的这些情况,假如我不写信去询问的话,老师并不会主动跟家长进行交流。每个学期的成绩单上,只是简单明了地列出各科分数,不会涉及课堂表现或德智体美劳等其他方面。老师的职责是上课、教书,除非学生在校突然生病或严重违规,否则不需要联系家长。老师一下课就走人,什么老师家长联络群,在德国根本不存在。假如家长需要联系老师,得打电话去学校办公室或上学校网站发邮件预约。

我的一对教师朋友和邻居是小学老师,夫妻俩已教书育人二十余年。我问克劳斯,作为老师,他有什么惩戒措施以应对不守纪律的学生?他说,一般就是口头警告再警告以及再再警告。我问他,有罚站一堂课这种措施吗?他说他从来没有让学生罚站。在他的教学生涯里,只有过一例非常严重的违纪学生,最后该学生被要求转出他的学校,但这是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每个步骤都需要多方人士鉴定与写报告,拖了很长时间。事情涉及克劳斯和学生的隐私,所以我没有追问细节。克劳斯说,他妻子跟他所采取的惩戒措施大致类似。

我接下来又发邮件询问努努中学的副校长,他回复我,在州教育局的网页上可以搜索关于学校惩戒的相关规定。

德国没有国家级的教育部门,教育事宜均由各州教育部门自行决定。我在巴伐利亚州教育局的网站上,花了很长的时间搜索,并没有发现教育惩戒相关的规定,只找到四条指导规则:一、教师书面训诫;二、校方升级书面训诫;三、在危及学校的情况下,发出开除警告;四、在危及学校的情况下,开除出校。

在同一个网站上,我看到了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庭案例。有一个案例是2018年3月12日慕尼黑法院的判决,申诉人在2017至2018年间为八年级学生,被指霸凌一位同学长达一年时间,并于2017年10月至11月间因为把热勺子按在同学脸上造成伤害而被停学六天,最终于2017年12月被学校开除。申诉人向慕尼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我与孩子和身边老师朋友的沟通以及网上搜索结果表明,在巴伐利亚州的中小学,除了特别极端或严重的案例,一般情况下并没有什么具体的惩戒。德国中小学对校长、教师和学生的要求明确,规定简洁清晰,分别列在各个州教育局的网页上,目的是保证学生有安全和正常的学环境。至于具体的执行,则是由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配合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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